荷蘭台灣商會 ( TBA-NL )
荷蘭台灣商會於1994年9月8日成立,原名為荷蘭台灣工商聯誼會,於1995年1月10日更名為荷蘭台灣商會。 英文名稱:Taiwan Business Association in the Netherlands 成立目的在舉辦聯誼活動、提供經營資訊、尋找經貿機會、促進有效管理 。
現任理監事幹部
理事長 ( 會長 ) | 曾仲殷 (Edward Tseng) |
副理事長(副會長) | 鍾啓元 (Jesse Chung) |
財務長 | 吳秀齡 (Sherry Wu) |
監事長 | 楊露亭 (Tim Yang) |
理事 | 曾仲殷 (Edward Tseng)、黃榮光(Richard Vong)、楊明(Peter Yang)、陳經才(Jeffrey Chin)、吳名洋(Jack Wu)、鍾啟元、沙哲凝 (Jimmy Sha) |
監事 | 楊露亭(Tim Yang)、朱承宏 (Rex Chu)、張志光 (Hawk Chang) |
顧問 | 黃榮光 (Richard Vong) |
總幹事 | 宋建文 (Jack Sung) |
歷屆會長及監事長
第一屆會長 (1994) | 黃財旺 | ||
第二屆會長 (1995) | 王嘉男 | 監事長 | 康炳霖 |
第三屆會長 (1996) | 許瑞麟 | 監事長 | 王俊德 |
第四屆會長 (1997) | 林志明 | 監事長 | 林定宇 |
第五屆會長 (1998) | 林定宇 | 監事長 | 蕭賀 |
第六屆會長 (1999) | 王俊德 | 監事長 | 許秀芳 |
第七屆會長 (2000) | 高慶雄 | 監事長 | 劉松田 |
第八屆會長 (2001) | 盧振堅 | 監事長 | 劉姿秀 |
第九屆會長 (2002) | 蕭錦鴻 | 監事長 | 呂文琛 |
第十屆會長 (2003) | 游聖甫 | 監事長 | 陳進輝 |
第十一屆會長 (2004) | 林光漢 | 監事長 | 陳進輝 |
第十二屆會長 (2005) | 林光漢 | 監事長 | 余劍博 |
第十三屆會長 (2006) | 潘建銘 | 監事長 | 侯受華 |
第十四屆會長 (2007) | 張志光 | 監事長 | 侯受華 |
第十五屆會長 (2008) | 張志光 | 監事長 | 康炳霖 |
第十六屆會長 (2009) | 吳名洋 | 監事長 | |
第十七屆會長 (2010) | 吳名洋 | 監事長 | |
第十八屆會長 (2011) | 黃國元 | 監事長 | |
第十九屆會長 (2012) | 楊 明 | 監事長 | |
第二十屆會長 (2013) | 楊 明 | 監事長 | |
第廿一屆會長 (2014) | 黃榮光 | 監事長 | |
第廿二屆會長 (2015) | 黃榮光 | 監事長 | |
第廿三屆會長 (2016) | 曾仲殷 | 監事長 | |
第廿四屆會長 (2017) | 曾仲殷 | 監事長 | 楊露亭 |
荷蘭台灣商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荷蘭台灣商會」(以下簡稱為本會),英文譯名為 Taiwan Business Association in The Netherlands。
第二條 本會係秉持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成立宗旨,以促進在荷蘭台商團結互助,支持中華民國國策,增進中荷兩國之友誼與繁榮,為宗旨之非營利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之會址設於會長之辦公地址。
第二章 組 織
第四條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。
第五條 本會設理、監事,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七名組成理事會。選舉監事三名組成監事會。設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各二名。
第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。 本會設副會長一人,輔佐會長並於會長出缺時,代理會長職務。會長及副會長由理事互選之。
第七條 會長之職權
1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2、執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事項。
3、綜理、計劃、並推行會務。
4、召集會員大會 , 理事會 , 或理、監事聯席會議。
5、聘任總幹事及財務長。
6、其他。
第八條 本會設總幹事乙名,由會長聘任之。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綜理本會之
會務。本會設財務長乙名,由會長聘任之。財務長承會長之命綜理本會之財務。
總幹事及財務長之任期,同該屆會長之任期。
第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 :
1、推選會長及副會長。
2、新會員入會之審核。
3、必要時籌措經費。
4、會員之除名。
5、聘任顧問。
6、審議會長及會員所提議案。
7、相關政策事項之審議。
8、辦理其他有關事項。
第十條 本會設監事長一人,由監事互推之;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。
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
- 監督會務。
- 稽核財務。
- 其他。
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,於歐洲及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,為本會當然代表,代表本會出席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十三條 本會理、監事之任期均為壹年,連選得連任,會長連選得連任乙次。
第十四條 理、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原選舉之得票數,依序遞補之。每屆理、監事之任期,由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。每屆理事或監事人數出缺達1 / 2時,應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補選之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,以指導會務之推動;歷屆會長為當然顧問,其他顧問,由理事會聘任之。
第三章 入會及退會
第十六條 凡在中華民國或荷蘭依法註冊之台灣廠商或其駐荷代表,贊同本會宗旨,願遵守本會章程者,均可申請入會。入會案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。
第十七條 每一會員單位由其最高主管為當然代表人,或由其指定之代理人代表之。
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宗旨及章程者,得由理事會議議決後除名,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之。
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不論自請退會或遭除名者,其已繳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。
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第二十條 本會員享有之權利
-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- 建議興革事項。
-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- 可享本會顧問團之指導。
- 其他會員應享權益。
第二一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
1、服膺本會宗旨,遵守本會章程。
2、遵守本會決議案。
3、繳納會費及其他應繳之費用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由會長召集一次。
第二三條 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會員全體1 / 2以上,以書面提請會長召集。
第二四條 會員大會應有超過1 / 3會員出席方得成會,議案經出席會員超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。如因出席會員未達1 / 3而流會時,會長得於十四日後再度召集之。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得成會,惟議案仍須需出席會員超過半數通過使得決議。
第二五條 解除理、監事職權之議案,需經會員總數2 / 3以上之決議方為有效。
第二六條 會員大會以會長或副會長為主席,會長或副會長缺席時,由監事長擔任之。
第二七條 理事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,並由會長召集之。
第二八條 監事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,並由監事長召集之。
第二九條 必要時,得由會長召集,理、監事聯席會議。
第三十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,應有過半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始得成會;經出席人員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。
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,得列席理事會或監事會,但無表決權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三一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補充之:
1、會員會費以每一會員為單位,每年應繳年會費為歐元壹佰元整;滯納上年度年會費之會員,應於新年度停權,於補繳後復權。
2、其他收入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三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,依法應向荷蘭政府申請登記,並報請中華民國駐荷蘭代表處備案,修訂時亦同。
第三三條 本章程之施行細則,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西元一九九四年訂定
西元一九九五年第一次修訂
西元二OOO年第二次修訂
西元二OO四年第三次修訂